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包含6章33条,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节能审查能力不足地区的重点行业特大型高耗能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明确节能审查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禁止将权限交由不具备审查能力的机构。
二是加强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评价管理。将碳排放情况评价要求纳入节能审查范围,审查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综合评估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要求,纳入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值碳排放、碳排放结构等内容。
三是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项目投产前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谁审批、谁验收”,由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明确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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