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正在向业内征询《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常规数据报送接口(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即将上线,包含五大功能:电子底稿目录管理、电子底稿抽查、业务开展情况管理、保荐代表人执业信息管理和质量评价。
券商可以通过“证联链”区块链平台向中证协报送投行业务数据。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整合了底稿监管系统和质量评价系统,支持中证协对投行的管理和监管。
为了提高信息报送效率,中证协通过“证联链”建立了常规报送和专项报送两类数据。根据监管需要,中证协将逐步扩大业务信息的报送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券商需报送四类数据:
- 项目基本信息:包括股票保荐和挂牌推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信息。需在项目变动后及时报送,尤其是在IPO撤否的情况下,需要说明撤否原因。
- 项目人员信息:包括在职和历史人员信息,在人员变动时及时更新报送。
- 其他保荐机构信息(保荐类项目选填):在项目基本信息报送中同时报送其他机构信息,并在信息变动时及时更新。
项目成员及推荐机构信息在更新时,应完整上报,包括项目中的当前信息和历史信息。以最新上报的信息为准。在每年投行业务评审前,券商应提交上一年度项目人员信息的报告和更新。
底稿目录信息的上报方式调整为直接与证联链节点或 IPFS(星际文件系统)交互。部分项目信息字段和项目成员信息已精简,但底稿目录结构要求保持不变。
券商应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的要求,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承接的项目进行上报。需上报的项目类型参考数据字典中的项目类型。
券商可在未上报完整项目信息前优先上报底稿目录信息,之后再补充完整项目信息。
关于证券公司或投行项目的负面事项,应在协会开展投行业务评审工作的截止时间前完成上报。如果券商或投行项目受到处罚,需填写“处罚单位”“处罚日期”“处罚措施”,并上传相关函件或决定书。“项目负面事项”仅需要上报本次评审范围内项目的负面事项。
如果证券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则需要上报“立案主体”“被立案主体”“立案日期”,并上传“立案告知书”。如果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但没有立案告知书,则可上传公司相关公告。
如果券商或其投行项目存在负面事项,券商应向中证协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负面事项报告。对于母子公司分别开展证券公司不同类型投行业务的情况,“公司负面事项”由已建设对接负面事项接口的证券公司统一上报。
征求意见稿指出,最新版数据上报范围是在《投行项目信息常规报送数据报送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与之前规范相比,新的上报范围对项目基本信息进行了修改,并对项目人员信息上报要求进行了整体修改。对于负面事项,则基本保持不变,仅调整了个别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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