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严打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示警

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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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贸易营商环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还造成巨额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相关部门部署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查办了一批相关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建立了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了打击质效。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正是前一阶段打击成效的具体体现。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黄某鹏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经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胡某粮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案。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被判处巨额罚金,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全链条打击。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也注重查处和打击为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经营等辅助型犯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三是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相关部门扎实调取固定证据,依法准确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以及犯罪数额,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确保办案质量。四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根据罪行程度不同依法分类处理,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少数,宽缓处理从犯。对于具有坦白、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落实从宽政策。这些典型案例,对于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查办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及相关犯罪力度,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依法严惩态势,维护国家税收和对外贸易正常秩序,助力营造公平、和谐、有序、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联合严打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示警

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 - S贸易有限公司 - B经贸有限公司 - 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 何某斌 股东、管理人员: - 黄某平(J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雇员: - 余某芬 - 赵某贞 - 陈某荣 - 倪某丽 - 周某兰 - 关某明 - 冯某宏 - 廖某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 - 陈某江 - 张某鹏 - 梁某芬 案情经过: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黄某平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以S公司等三家企业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并指示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为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香港公司、J集团等途径购买外汇虚假结汇,虚构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出口退税共计1.51亿余元。 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某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金额4.43亿元,税额0.64亿元;张某鹏和梁某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金额5.75亿元,税额0.82亿元。上述发票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经过: 2019年12月,S公司等三家企业和何某斌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陈某江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佛山市检察院对S公司等3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提起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对陈某江等3人提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 2021年9月,佛山中院裁定S公司等三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何某斌和黄某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江等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3年7月,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欺骗性出口退税犯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导致巨额国税损失,还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应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对这类犯罪保持严厉打击态势。在本案中,某公司等三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1.51 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依法被处以 7500 万至 3200 万巨额罚款;直接责任人何某斌、黄某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表明了对严重骗税犯罪的严厉打击。

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家监管,将欺骗性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往往在一个地区催生出买单、配票、买卖外汇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司法机关应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一体化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摧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生态链。在本案中,司法机关对组织策划骗取出口退税的何某斌和共谋经营并配合非法买卖外汇的黄某平,以及为骗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江等人均追究刑事责任,彻底切断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链条,形成威慑效应。

2015年11月,S公司在接受部分无出口经营权但有出口需求的外贸客户委托报关时,收集到大量真实的出口报关资料。黄某鹏为牟利,与陆某杰合谋倒卖报关单。

S公司将货物柜号、装箱单等报关资料,出售给陆某杰旗下的报关公司。陆某杰再利用这些资料,套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单位名称向海关申报,取得报关单后卖给相应的申报单位,从中获利。随后,陆某杰按每份2000至15000元的不同价格,向S公司支付费用。

经调查,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黄某鹏共指示余某玲倒卖报关单83份。为了便利报关业务,黄某鹏伪造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章一枚。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黄某鹏等1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及非法经营等罪名。2020年3月,11人被公诉,3人不起诉,1人疑罪不起诉。2021年4月,又补充起诉6人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

2022年3月,黄某鹏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723万元;邱某财等2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处罚金612万元和308万元;邱某富等3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3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余某玲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其余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黄某鹏等6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合严打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示警

典型意义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涉及多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查清人员在倒卖报关单、非法购汇、配货配票等环节的违法情况,依法确认罪名,并对同时构成多项犯罪的行为数罪并罚。本案中,犯罪团伙的非法兑换外汇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与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不重合,分别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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